新北市一名53歲林姓台商2010年底到中國廣西經商,認識當地一名邢姓女子,2014年返台離婚後再娶邢女,隔年林男前妻替兒子辦理津貼補助,申請戶籍謄本發現林男曾領養一名3歲兒子,才驚覺林男外遇生子怒提告並求償。刑事部分林男、邢女已被依通、相姦罪各判處3月,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,民事部分新北地院今再判邢女須賠償林男前妻30萬元;可上訴。
新北地院指出,法官原本想判林男、邢女連帶賠償60萬元,但因林男前妻在「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」訴訟中和解簽字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,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期間所受損害賠償」,等於放棄向林男求償權利,因此判林男免賠。
又林男、邢女是破壞前妻婚姻的共同侵權行為人,依《民法》第280條「被告內部間即應平均分擔義務」,因此才判決邢女須單獨賠償30萬元,但根據邢女跟法院陳報是無財產及所得,使得前妻要取得賠償仍有一條長路要走。
判決指出,林男1988年2月結婚,2010年底與張姓同事一起前往中國廣西經商,因而認識當地的邢女(37歲),後也同居,並在隔年9月生下小孩。2014年1月林男回台辦理離婚手續,結束25年的婚姻,再與邢女結婚,並接邢女來台定居。
2015年11月,林男前妻為了幫有特殊病症的兒子辦理補助津貼,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,才赫然發現林男另有一個3歲小孩,驚覺林男有外遇,怒告通相姦,並找林男的張姓同事出庭作證,而張男原本是不願意,後得知林男前妻獨自撫養特殊病症小孩才同意。
法院開庭時,林男辯稱跟邢女是一夜情,是在友人聚會碰見邢女,由於兩人都有醉意,又前往酒店而有性關係,但自此就沒聯繫,3年後跟妻離婚分家產,身無一文,透過友人再去中國廣東找到邢女,由於兩人都單身才再一起,邢女說詞也跟林男一致,稱當年一夜情生下小孩,3年後林男才再找到她。
不過,法官認為,女人懷孕生子是人生大事,且邢女、林男有共同朋友,要找到林男並非難事,兩人辯稱一夜情,3年後再相會,令人難以相信,加上張姓同事證稱,邢女懷孕生子期間,林男、邢女早已同居,且當時林男打電話回台和妻子吵架,邢女就在旁邊,法官因此未採信林、邢辯詞,除判2人有罪也要賠償,但因前妻在分產訴訟已同意不追究損害,因此林男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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