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市1名狼父曾對繼女犯下性侵案,被法院判徒刑7年定讞,狼父服刑出獄後,竟又對自己未滿12歲的女兒小依(化名)摸乳、襲下體,狼父到案後辯稱是女兒不服管教胡亂指控,但因罪證明確,橋頭地院依強制猥褻等罪重判狼父徒刑12年。
判決指出,96年間,這名狼父由於對繼女性侵被繼女舉發,被高雄高等分院判刑7年定讞,狼父101年4月出獄後,不到1年時間,又把狼爪伸向自己的就讀小學4年級的親生女兒。
小依記得,自己就讀小四的某夜,父親趁她在房間睡覺時,竟伸手撫摸她的胸部,她出言阻止後,父親才停止動作離去,但父親的舉動,已在她幼小的心靈種下陰影,之後只要遇到假日,她都會擔心父親再對她不軌。
狼父第一次對女兒下手後,雖然被女兒發現並且阻止,但他仍死性不改,在女兒就讀國中2年級時,又對女兒動手動腳,甚至還撫摸女兒的胸部和下體;事後小依在學校午睡時,因心情低落睡不著,在筆記上寫著「真希望我可以離開這世界,去另一個世界生活」等字句。
學校老師查覺有異,經追問後得知小依被父親猥褻,除通報警方處理外,小依也被社工緊急安置;但狼父的惡行曝光後,不僅他自己否認犯行,連小依的母親不但駡她、不理解她,甚至還要她在出庭時撤銷對父親的指控,讓小依身心俱疲,認為自己是才被害者,為何連最愛的母親也不支持,小依也為此多次企圖輕生未遂。
橋頭地院審理時,合議庭傳喚社工、學校老師及相關證物後,認定小依確實被狼父猥褻,加上狼父在性侵繼女出獄保護管束期間,竟再對親生女兒犯案,犯罪手段已極惡劣,心態甚有偏差而顯其品行不佳,量刑絕不宜從輕,因此重判他徒刑12年,得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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